?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馬征陸)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成功調解兩起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案件,通過“情理法”交融的調解方式,不僅為傷者爭取到及時賠償,更幫助雇主與司機分擔責任、化解矛盾,實現(xiàn)了“案結事了人和”的多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成為“楓橋式人民法庭”創(chuàng)建的生動實踐。
2024年8月12日凌晨,雇主周某、張某為趕工期,雇請雷某、王某進行湘蓮搬運作業(yè),并安排司機魯某駕駛三輪摩托車運輸。途中,魯某因操作不當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導致雷某十級傷殘、王某受傷。因魯某經濟能力有限,雷某、王某轉而起訴周某、張某,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6余萬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發(fā)現(xiàn),事故雖由魯某直接導致,但雷某、王某系按雇主指令凌晨作業(yè),無明顯過錯。根據《民法典》第1192條的規(guī)定,雇主需承擔賠償責任,但可向存在重大過失的魯某追償。若本案徑行判決,雇主必然另案向本院提起追償權訴訟,而家境困難的魯某也無法償還十多萬的債務,必然進一步激化矛盾。
為避免“一案結多案生”,新洲法庭啟動“楓橋式調解”機制,承辦法官聯(lián)合駐庭人民調解員組織調解,從法律、情理、經濟三方面入手,展開多輪協(xié)商:一是厘清責任,分攤賠償:法官向各方釋明,本次事故雷某、王某依照周某、張某的要求進行作業(yè),且無明顯過錯,周某、張某需承擔絕大部分責任,周某、張某承擔責任后可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但根據魯某的情況難以實際追償到位,遂提出讓魯某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調解方案。二是現(xiàn)款支付,解燃眉之急:針對傷者急需治療費用的情況,承辦人督促雇主與魯某限期籌集資金,確保簽署調解協(xié)議時賠償款一次性到位。 三是內外協(xié)商,給予保障:調解協(xié)議簽訂前,兩位雇主內部協(xié)商好分攤比例,避免以后因此產生糾紛。兩雇主承諾不再向魯某追償,兩傷者承諾調解收到賠償款后不再向魯某主張交通事故責任賠償,消除魯某后顧之憂。
最終,三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周某、張某立即賠償雷某、王某共計10余萬元,魯某向周某、張某支付2.3萬元用作賠償款;兩位雇主內部責任分攤達成一致,并放棄對魯某的后續(xù)追償權,傷者也承諾不再另行對魯某主張權利。
承辦人表示:“此案是‘楓橋式人民法庭’創(chuàng)建的典型縮影。我們堅持‘調解優(yōu)先、訴訟斷后’,通過‘法庭+村委+調解員’聯(lián)動機制,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此次調解是津市法院新洲法庭創(chuàng)建“楓橋式人民法庭”的生動實踐。新洲法庭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積極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將司法服務延伸至基層一線,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未來,新洲法庭將繼續(xù)踐行“楓橋經驗”,努力為轄區(qū)社會穩(wěn)定和經濟發(fā)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責編:王輝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