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田晴)因家庭矛盾,父親去世時,哥哥未及時向同胞妹妹報喪。兩年多時間,哥哥拒絕告知父親埋葬地。妹妹一怒之下,將哥哥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近日,湘潭中院審理了一起人格權糾紛,判決被告沈忠賠償沈大梅、沈小梅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并告知沈老伯的骨灰下落以及真實的埋葬地。
沈老伯與張嬸系夫妻關系,婚后共同生育子女三人,分別為兒子沈忠,女兒沈大梅、沈小梅(均為化名)。2016年以前,家人關系還算和睦。但自從沈忠與沈大梅合伙開辦公司后,因股權糾紛,兄妹關系開始惡化。隨后,雙方又因家庭瑣事等,積怨越來越深。2021年2月,沈老伯因病去世。在父親離世后,沈忠未通知兩妹妹沈大梅、沈小梅及其親友,沈老伯的骨灰由沈忠領取。兩年多來,沈忠始終未告知兩妹妹其父親骨灰的下落及真實埋葬地。多次溝通無果后,兩妹妹將哥哥沈忠訴至法院,要求哥哥告知父親骨灰下落及埋葬地,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雨湖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沈大梅、沈小梅是否對其已去世的父親沈老伯享有祭奠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規(guī)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钡诰虐倬攀畻l規(guī)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币罁梢?guī)定,祭奠權是近親屬之間對于已故親屬的祭祀權,包含權利人對逝者的哀思、懷念等精神利益,逝者的子女平等享有對逝者進行祭奠的權益,故祭奠權屬于受法律保護的人格權益。本案中,沈大梅、沈小梅、沈忠均系逝者沈老伯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祭奠權,沈忠應當配合沈大梅、沈小梅對父親進行祭奠。祭奠權的行使要尊重逝者生前意愿,因沈忠未能舉證證明父親沈老伯生前有拒絕女兒祭奠的意愿,其關于妹妹不享有祭奠權、無需履行告知義務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沈忠應該告知父親骨灰下落及真實埋葬地。二、沈忠是否應賠償沈大梅、沈小梅精神損害撫慰金。老人過世后,奉告親朋系傳統(tǒng)喪葬習俗,包含權利人對逝者追思、悼念的精神利益,符合我國民法典保護的公民人身權益范圍。父親沈老伯過世后,沈忠未及時向同胞姊妹報喪,且故意隱瞞埋葬地,導致妹妹無法參與喪事、祭奠父親,其行為給妹妹留下遺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結合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沈忠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祭奠權作為基于人格尊嚴產生的人格權益,承載著深厚的倫理情感,體現著社會公序良俗,依法受到保護。祭奠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親屬,尤其是家庭成員,參與祭奠活動蘊含著精神需求、倫理道德和社會利益,祭奠權遭到侵害,勢必會給權利主體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傷害。本案中,兩女兒對其父親去世享有知情權并有參加祭奠的權利。雖然兄妹之間曾產生矛盾,但不應以違背倫理道德的方式處理,更不應損害對方依法享受的正當權益。沈老伯生前與女兒共同生活多年,兩女兒亦盡到了贍養(yǎng)義務,依法享有對父親進行祭奠的正當權益。沈忠在能夠聯(lián)系妹妹的情況下,未將其父親去世的消息及時告知,甚至火化后還隱瞞骨灰埋葬地,其行為侵犯了妹妹的知情權、參與喪葬儀式和遺體告別等祭奠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官提醒,家庭成員之間應和睦相處,相互諒解,和諧的親屬關系是對逝者最好的祭奠。
責編:馬志軍
一審:馬志軍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